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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09/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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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條款
租用條款
1. 租戶必須填寫完整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電話等)。
2. 首次申請之租戶,鑰匙之數目最少為兩條。
3. 如以機構/社團名義申請時,須指明該機構/社團之負責人、持牌人或代表人之名字。
4. 除租戶外,合法地透過郵政信箱收取郵件之人士(簡稱『受益人』)﹕
個人租戶﹕必須為租戶的家庭成員或與其一同居住之人士
機構或社團租戶﹕只可授權其僱員
5. 租戶如欲更改個人資料(地址或電話)、增加/刪除受益人姓名或申請其它服務,請填寫更新郵政信箱租戶資料及其他服務申請表。
6. 如租戶因個人需要更換郵政信箱之門鎖,須向本局申請,並繳交澳門幣五十元之費用。
7. 郵政信箱之租賃期期每年年底為止,租戶須於本局指定時期內繳交費用,視為續期一年;如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繳費,則須繳回應付之費用及繳交逾期罰款。
8. 租戶於合約期內取消郵政信箱之租賃,本局將不會退回有關租金。
9. 掛號郵件、保價郵件、包裹或特快專遞郵件將不會直接投遞於信箱內,本局只發通知書予租戶,租戶須攜同所需文件於有關服務櫃檯領取以上郵件。
a) 個人郵件﹕如收件人親臨,必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於通知書上簽名。如委托他人收取郵件,收件人必須於通知書上簽名後連同其身份証明文件正本交由被委托人收取。當收取郵件時,被委托人必須出示收件人及其身份証明文件正本,並於通知書上簽名。
b) 機構/社團郵件﹕機構/社團之合法代表或受托人必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並於通知書上簽名及蓋上該公司之印章。
c) 保價郵件﹕必須由收件人親臨並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並於通知書上簽名。

註﹕上述所提及之簽名必須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
10. 郵政信箱之地址為

XX郵局
澳門郵政信箱XXXX號

寄往郵政信箱之郵件,必須以清晰之字體註明信箱編號,否則,本局不受理因錯誤投遞或延誤投遞之任何投訴。
11. 租戶如發現屬於非本人或受益人之郵件,請退回本局櫃檯職員或投入置於局內之退回郵件箱。
12. 租戶應定期到郵政信箱提取郵件,如其郵政信箱不能容納量郵件時,則建議租用更大規格或更多之郵政信箱。
13. 本局保留一切修改郵政信箱租賃條款之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致電 83968815 櫃檯網絡科查詢。
星期一至四 上午九時至一時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一時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